第一条 在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习之前对进入本室师生进行安全教育,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二条 实验室(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实验室情况和特点,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并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情况,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兼任所管实验室安全员,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并应经常检查实验室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条 保证实验室环境清洁,确保安全通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许随意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实验室使用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办理领用手续,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实验室有关人员应认真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安全防范器材使用方法,并将各种安全防范器材且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各种安全防范器材严禁挪作他用。
第七条 对实验中产生的废气、废物、废液,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 实验室钥匙应有专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备和转借他人。
第九条 下班前和节假日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清理实验用品场地,保管好贵重物品。
第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保护现场,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