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建设,切实加强实验室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实验设备的投资和使用效益,提高实验教学和科研水平,现对《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实验室工作条例》(东秦校字〔2002〕37号)、《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东秦教字〔2003〕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验室建设
1、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必须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的需要。
2、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有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任务;
(2)有利于建立校级、院级实验中心及专业大平台;
(3)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技术人员;
(4)有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
(5)有符合实验技术的设施与环境。
设置国家、省(部)级实验室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3、凡属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决定,一般由院提出,并写出《新建实验室申请报告》,由实验室所属的中心(院、部)牵头,组织有关教学单位人员进行前期考察、调研和论证,形成实验室建设方案,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上报学校预算论证会讨论、审批,学校同意并落实经费后方可作为“筹建实验室”进行筹建。筹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购买按照学校设备采购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新建实验室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的,正式成立并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筹建期满,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应予撤销,并查明原因与责任,对其人员、设备、用房等做出调整处理;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新提出申请。实验室调整,必须及时报教务处、资产处备案。撤销实验室须经校长批准。
5、已有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依据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基础上,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报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学校年度预算论证会审批。在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时,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要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
二、实验仪器设备管理
1、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使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与可能,提出购置申请,相应的实验中心组织使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充分调研,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上报学校预算论证会审批。
2、实验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购设备对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
(3)工作量预测;
(4)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人员培训;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投资效益预测。
3、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经批准立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时,需提出变更报告,并请专家重新论证,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更改计划。
4、实验仪器设备由所在的实验中心(院、部)统一管理,由学校引进人才资金、科研经费或专项资金等购买的仪器设备,其管理实行中心(院、部)管理下的教授或课题组负责制,公共平台性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5、大型精密贵重仪器须选派业务能力强的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设备从论证、购置、安装、调试、使用、运行记录直至报废全过程的记录和原始资料,按规定建档保存。
6、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设备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实施。验收通过的仪器设备,应立即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效益。
三、实验室开放
1、实验室在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支持学生开展教学计划外的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支持教师从事科研活动,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
2、实验室是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项目。
3、实验室教学任务之外的对校内和对校外开放可进行有偿服务,其收入由财经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帐户。
4、实验室如需签订对外服务合同,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遵循学校有关合同管理规定。
5、实验室对外服务过程中,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严禁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租场地和仪器设备。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定不符的原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